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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抄袭已故画家作品 “云南红”侵权赔6万

来源: 成都商报    作者:     2006-04-03 11:09:00


 

      据生活新报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云南红商标侵权纠纷昨日暂告一个段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云南红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抄袭赵宋生作品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承担6万元经济赔偿。 

  云南省著名画家赵宋生生前曾创作过大量美术作品。1996年,赵宋生因病去世,其生前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依法由其子女赵芳、赵戈和遗孀丁松三人享有。2004年一个偶然机会,赵家发现在市场上销售火爆的云南红红酒所使用的商标图案竟然与赵宋生创作的美术作品重彩画《蝶泉》和《傣女担水图》极其相似。赵家认为,这种酒的生产者在既未经允许,又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将老画家的作品直接用在商标上,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侵权,于是提出起诉,要求云南红的生产者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公司)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100万元。

  被告云南红公司称,被告使用的瓶贴是从第三人徐丹处购得,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该瓶贴已经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而第三人徐丹则认为,他从未见过原告的作品,他的两幅作品是通过自己独立采风完成的,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

  昆明中院查明:赵宋生创作的美术作品重彩画《傣女担水图》和《蝶泉》,已公开发表于1995年公开出版的《赵宋生画集》中。1998年和1999年,云南红公司从第三人徐丹处购买了多副重彩画,之后,云南红公司在设计自己产品瓶贴和商标时,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并也用于包装箱和一些户外广告的宣传。2004820日,云南红公司就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053月间获得授权。

  法院认为,经过仔细对照,徐丹的作品与已故画家赵宋生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故已经构成抄袭。因此,原告方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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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酒标侵权案昨一审有果 已故画家亲属获赔6万元
春城晚报 柏立诚 洪扬  

  只要喜欢喝红酒的人,提起云南红葡萄酒都不会感到陌生,尤其是云南红傣家风情的商标图案也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这幅美丽的商标图案却引发诉讼额100万元的著作权纠纷索赔案。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原告索赔百万元

  1996年病逝的云南画家赵宋生生前创作了两幅民族文化题材作品,分别名为《蝶泉》、《傣女担水图》,两幅作品都公开出版发行过。赵宋生去世后,其生前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益依法由其子女赵芳、赵戈和遗孀丁松3人享有。

  2004年一个偶然机会,赵宋生的女儿赵芳买了一瓶云南红,发现其商标图案上那婀娜多姿的傣族少女与父亲生前创作的《蝶泉》、《傣女担水图》两幅作品相似,于是找到生产商要求赔偿;但云南红公司认为不存在侵权。于是,赵家把云南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云南红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云南红说酒标合法

  开庭审理时,云南红公司称所使用的红酒商标图案来自于青年画家徐丹,是合法取得的。法院将徐丹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云南红代理律师马军认为:云南红商标上的图案是从徐丹手中以购买的形式合法取得,原名为《傣家风情》和《戏蝶》。购买后,云南红公司在设计云南红商标时,只选取了两幅画其中的一个局部,这就足以证明云南红不构成侵权。

  第三人徐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答辩称:云南红商标图案所采用的作品是徐在1993年前后,前往西双版纳采风后独立创作的,不存在有抄袭已故老画家作品的情况。

  一审判决云南红赔偿6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赵宋生于1993年创作的美术作品重彩画《傣女担水图》和1995年创作的《蝶泉》,已公开发表于1995年出版发行的刊物《赵宋生画集》。云南红公司199886日在徐丹处购买了重彩画4幅,其中包括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作品《傣家风情》。199962日,云南红公司又从徐丹处购买了版画3幅以及重彩画两幅,其中包括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作品《春天》。之后,云南红公司将两幅作品的一部分用于其生产销售的2003云南红云南柔红酒作为瓶贴使用,并也用于包装箱和一些户外广告的宣传。2004820日,就相关瓶贴向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去年3月间获得授权。

  昆明中院认为:要确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益,首先必须查明第三人徐丹的作品是否抄袭了已故画家的作品。经过仔细对照,二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故已经构成抄袭。因此,原告方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云南红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抄袭赵宋